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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通緝 林毅夫遺憾無法返鄉

記者盧德允/台北報導

 
林毅夫在北京大學接受訪問,表示台灣社會爭議和法律追訴等因素,他會和親人、上級領導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返台。而整個事件,最後在林毅夫決定不返台奔喪後落幕。
記者張聖岱/攝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昨天表示,原陸軍二八四師上尉連長林正誼涉嫌於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晚潛往大陸地區乙案,經調查完畢,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廿四條「投敵」罪,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通緝。

此舉表示,月前曾表達意願返台的大陸經濟學者林毅夫一旦返台,將遭逮捕。

高軍檢署指出,依司法院廿一年院字第六六七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犯行具有繼續性質,須待其自首或脫離敵人組織才算終了;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其追訴權時效,並無起算之時點,亦即依法尚未完成,故予以通緝,並將依法定程序追訴其所應負之刑責。

原陸軍二八四師八五一旅步五營第二連(即金門馬山連)上尉連長林正誼涉嫌「投敵」案,經高軍檢署調閱檔案、傳訊人員、現地履勘,確認現於大陸任職的「林毅夫」,即為當年逃往大陸地區的上尉連長「林正誼」,他涉嫌利用駐地與對岸大陸地區最近距離之便,於當晚九至十一時潮汐最低時,乘機由海路棄職前往大陸。

高軍檢署說明,本案當年因未見林員於對岸現身,且未聞對岸廣播,所屬單位經考量後方以「失蹤」處理,惟據多方調查證據顯示,林員所屬長官在其叛逃當時,即已發覺其涉有叛逃犯行,茲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四一號判例,所謂犯罪發覺,並不以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只需有合理懷疑即可認係屬發覺之意旨,乃認其犯罪、發覺均係在任職服役中,而其所涉陸海空軍刑法第廿四條的「投敵」罪嫌,依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五條規定,應由管轄之軍事法院審判。

【特派記者汪莉絹/北京報導】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對原陸軍上尉連長林正誼發布投敵通緝令,改名為林毅夫的林正誼,昨天獲知消息後表示,自己的作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和曾哺育他的社會,至於個人的是非功過,則留給歷史評說。他說,當年本著中華民族復興大義到大陸的初衷,現在沒有改變。

現任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表示,這件事的本身就是一個歷史悲劇,為了中華民族的復興和台灣命運而努力,卻變成一個事件,希望台海兩岸共同努力,早日結束這種不幸。

對於通緝令發布後,可能面臨今後不能返回台灣,林毅夫表示十分遺憾。他說,就個人而言,最能觸動內心深處的還是自己的家鄉,林毅夫一再表示,回台灣的意願非常高,希望以非常低姿態、平靜地以遠遊他鄉的遊子回到台灣,這是他最大心願。不過,由於自己過去的選擇,留給社會很大爭議,如果回台灣卻給關心的人帶來麻煩,或給台灣社會帶來爭議,都不是他所希望。

林毅夫昨天又有點感慨地表示,台灣過去很努力創造經濟奇蹟,但自九○年代以來,台灣經濟原地踏步,現在大陸則全力發展經濟,對台灣來說,沒有經濟就沒有一切,台灣要記住,只有經濟發展才有前途。

【2002/11/19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