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特定時間與地點,沒有旺盛軍容和戰鼓震天的造勢,陳水扁迎戰二○○四年大選的誓師,早已從農曆年前清理弊案的角落展開。民進黨高層昨晚面對劉泰英被裁定收押,態度一派理所當然,「連周伯倫都能關,阿扁還有誰不能辦?」辦大案宣示改革決心,劉泰英適時成了祭旗。
事實上,周伯倫的榮星老案會在年前定讞,民進黨黨政高層都很意外,甚至懷疑其中有無司法院針對先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抱怨審案進度的「反彈」,使得周伯倫變成意外的獻祭品。但這不影響陳水扁原來的改革劇本,充其量是多了熱場的力道,使得劉泰英被北檢收押的過程強烈反映出阿扁改革意志。
從劉泰英被約談起,扁政府就強調沒有影響司法,並支持證據到那裡就辦到那裡;但事實是,阿扁不僅早就看到檢調所掌握的所有證據,而且當場指示:「非辦不可」。他知道檢調有充分證據辦劉泰英,也百分之百支持,所以「證據到那裡就辦到那裡」並非空話一句,宣示改革的決心是來自預知的事實。北檢敢於再三與法院正面對抗,是基於證據,更因為源自執政者的支持使執法者不必再被劉泰英背後的政治力量牽制。
從第一次被聲押,劉泰英被檢方送進北檢的理由已從新瑞都案,演變成整個民生基金使用所涉的多起弊案。相較於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已在看守所裡被迫「沈默」十七天,劉泰英的麻煩才開始。早在新瑞都案初起時,就已有傳聞指出,此案只是發動的開端,目的在辦劉泰英;儘管大改革的政治宣示不絕於台北政壇,但事實發展證明,新瑞都案疑端被釐清的速度,遠不及檢調追剿劉泰英的腳步。
劉泰英被收押的時機是司法的結果,但政治後座力的確不容小覷。除了成為阿扁大選誓師的祭旗,在國親兩黨加緊推動合作推出組合人選之際,國民黨黨營事業的黑案底一一被掀出,正與「泛藍合作,黑金復辟」的口號遙相呼應。儘管泛藍陣營正可藉劉泰英被收押,再度聲明與李登輝畫清界線的道德正當性,但無論如何,龐大黨產的包袱怎也躲不過司法檢驗,是否能全身而退很難說。
阿扁執政之初,劉泰英在中華開發董事會改選時無視於執政者的權威,硬是把胡定吾踢出門;如今,劉泰英即使自願交出開發董座卻仍難免於牢獄之災。阿扁的手段不僅有打天下的狠勇,還為接收中華開發奠立充分的正當性,因為他沒有和劉泰英私下交易,是打著改革大旗進駐開發。但政治不是道德事業,中華開發的資源之於總統大選,並非全無交集。
阿扁毫無顧忌地非辦劉泰英不可,心裡不可能沒想到前總統李登輝。正面來看,貫徹大改革不能有私心,哪裡顧全得了所有既得利益者;但從政治的幽暗面來看,將劉泰英的勢力斬草除根、接手中華開發,正是徹底擺脫前朝政治勢力經濟牽制的合算時機。阿扁不想和李登輝絕裂,但更不想在大選時被李牽著走,走進北所的劉泰英可能就是扁李關係中重要的損益平衡點。
【2003/02/11 聯合報】
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起訴新瑞都等弊案,起訴包括余陳月瑛在內的十一名被告,並求處相當重的刑期。至於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所涉罪嫌,以及「高雄大湖工商綜合開發案」是否另涉不法,檢方在新聞稿中表示將「繼續偵查」。
坦率地說,目前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只能算是這樁重大黑金弊案的「非重要部份」。從檢察官公布的起訴書摘要中可以看出,真正重要的犯罪事實,應皆涵蓋在檢方所謂「繼續偵查」的範圍內。究竟檢方將對全案認真、儘速追查到底,把完整的真相公諸社會;抑或只是選擇性地在總統大選年起訴「非重要部份」,以配合創造所謂的「改革」形象?將是檢調機關公信力的重大考驗。
檢方指稱續查「高雄大湖工商綜合開發案是否另涉不法」;其實各界最關心者,乃是新瑞都弊案中土地變更的部份;亦即現任內政部長的前高雄縣長余政憲有無利用職權,協助相關人士包括其母余陳月瑛在內牟取暴利。關於土地變更有無違法的問題,這次檢察官的起訴書竟然完全沒有論及;而檢方起訴前高雄縣政府建設局長林琦瑞,是指林琦瑞在該案後期階段,違法核發雜項執照,使新瑞都完成變更的土地免於回復為變更前的農業區。換言之,林琦瑞是因不法「維護」了新瑞都相關人士的利益而遭起訴;但新瑞都不法利益的「起源」,即土地變更的過程,居然一言未提。
余政憲曾為新瑞都案土地變更過程辯護,聲稱:「該案是經濟部推荐,從南到北,那一個縣市長會不批准?」但是,檢察官的起訴書中認定,林琦瑞的下屬曾簽呈該案執照不應核發,林琦瑞卻置之不理。林琦瑞何以干冒風險,明知有問題而仍然掩護該案?就縣政府作業規制而言,在新瑞都這樣的大案中,倘若建設局長林琦瑞涉及不法,則必有更高層級人員犯罪。檢方竟將此一部分保留在「繼續偵辦」的項目中,殊堪玩味。
至於劉泰英所涉罪嫌,是否與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有關,亦是本案檢方「繼續偵查」必須要有交代的另一個重點。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劉泰英以黨管主委身分指示黨營事業「投資」新瑞都案,而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上須先經投審會核定;但劉泰英未經投審會核定亦「未經主席同意」,即指示投資了十億元以上。檢察官的這段話暗藏玄機。因為,劉泰英在本案爆發後第一次被檢調人員約談時,曾表示「依規定二億元以上的投資須主席批准」,並謂本案曾由李登輝批准。對照檢察官的起訴書,則何以檢察官只提三千萬元以上須經投審會核定,而不提二億元以上須主席批准?事實上,去年底高雄市長選舉時,李登輝為謝長廷站台,曾表示「新瑞都案是尊重投管會,只簽了登輝兩字」。可見,由劉泰英和李登輝的談話皆顯示,新瑞都案確實是由李登輝批准的。那麼,李登輝究竟在本案中扮演什麼角色,檢察官何以諱莫如深?
劉泰英在到案時曾供述,他利用「民生基金」收取大量政治獻金(即檢方所認定的回扣,包括新瑞都案回扣在內),其使用都向李登輝當面報告。另外,劉泰英被羈押後,檢調人員追查中廣售地案,劉泰英即稱係李登輝直接和宏盛集團洽談的,後來宏盛給了台綜院三億餘元;宏盛方面雖謂為「政治獻金」,但豈有對台綜院這類研究機構作「政治獻金」之理?何況,李登輝「退休」後竟然到台綜院擔任董事長,莫非中廣賣地的原因是要為李登輝退職後的安排找尋財源?凡此種種,恐怕都是檢方不得不「繼續偵查」的疑點。檢調單位的偵察方向使本案可大可小,而檢調單位掌握在行政院手中;千萬不要藉「繼續偵查」四字,就使民眾失去一睹全盤真相的權利!
否則,以選擇性的辦案來偽飾選擇性的改革,恐怕不能見容於民意,亦難謂有助於當局拚選舉的效能。
【2003/02/1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