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羅福助涉嫌不法案件,台北地檢署昨天宣布全案偵查終結,羅被求處三十年的重刑,其家族中另有七人同時被訴。曾經呼風喚雨的「大貓」立委威風不再,並且「禍延家族」,對有案在身的其他立委,堪稱是政黨輪替後新一波的「震撼教育」。
起訴羅福助到底有無政治力介入,一直備受質疑。立委選前,陳水扁總統在造勢場合上,向支持者預告「北部還有一個沒抓」,幾天後,台北地檢署便依傷害罪嫌將羅福助提起公訴,並函請警方依權責提報流氓,使羅成為行憲以來首位被提報流氓的立委,這也使「政治介入司法」的質疑甚囂塵上。
羅福助是否罪有應得,社會自有公評,但不應因為是「羅福助」,而有求訴求刑的「特殊待遇」。如果羅福助犯案罪證確鑿,檢方在羅福助擔任立委時就起訴求刑,政治介入說可能不攻自破。就是因為司法總是挑卸任立委動手,還以個案做掃除黑金的政績指標,才使羅福助案有益發複雜的政治內涵。
立委時有案在身沒事,卸任立委官司纏身拘提的案例不勝枚舉,最典型的是民進黨立委周伯倫的「榮星案」。該案爆發至今超過十二年,十七名被告中,現在除了周伯倫和另一位被告陳俊源外,其餘被告都已獲判無罪確定;兩年多前,高院更三審判周伯倫六年徒刑,但周伯倫再上訴,這場官司至今看不到最後結局。而政治人物也往往抓住司法單位不敢動現任立委的弱點,每有官司纏身,直接訴諸選民,只要當選,便可確保任內免去牢獄之災。長期以來,司法機關不願得罪立法院,對涉案立委最多是行文立法院,請求同意拘提,如果立法院沒回應,司法機關就不了了之。國會與司法機關的苟且行事,讓黑白不分,讓「惡立委」橫行國會,羅案應該是讓大家反省的開始,讓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該屬於牢獄的,不能輕赦,該還人清白的,也不能重刑,這才是真正的社會公平。
【2002/06/0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