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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罪行 羅福助被求刑30年

記者高年億、宋伯東/台北報導

前立委羅福助涉嫌掏空上市公司及超貸案,台北地檢署昨天上午偵結,羅福助被具體求刑合計達卅年,在押的羅福助、林錦源隨後被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院合議庭接審訊問至昨晚十時許,裁定准許羅、林各以一千萬元及五百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及出境。

合議庭並對羅的交保「附條件」,明示羅如有傳拘不著或干擾證人等情形,將再行羈押。

據了解,檢方在偵結後還主動發新聞稿,強調羅案是新政府強力掃除黑金不法的指標性案件。

檢方昨天起訴認定羅福助共涉及十一項犯罪事實,獲取不法利益十三億五千萬元以上,同案起訴被告共廿六人,緩起訴廿三人。

另外,羅福助和家族成員涉及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貸款弊案及國安基金投資特定創投舞弊疑案,因案情尚待進一步調查而未結,由台灣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和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組檢察官繼續追查。羅介入第四屆立法院正副院長賄選疑案,由台中高分檢偵辦;流氓案由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中。

檢察官起訴指出,羅福助長期結合不良分子,利用經營者困難與人性弱點,使用暴力和恫嚇手段,以眾凌寡,謀取暴利,且掏空資產,使被害公司體質急速惡化,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投資人權益,所犯惡性重大,具體求刑合併總計卅年。羅的總帳房林錦源求刑合併處以有期徒刑十年。

羅福助被求刑合計雖達卅年,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規定,就算未來法官對檢察官的求刑「照單全收」,依法最多仍只能判處廿年有期徒刑。

【2002/06/0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