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長湯曜明宣布懸賞一億天價,再「加注」特赦免刑,展現政府急欲揪出拉案「黑手」決心。但同時也面臨圖窮匕現的無力和無奈。
特赦的實施,有其時代背景,且以已經司法判決確定者為對象;如今是否適宜對未知、未被定罪的人先開出可特赦條件,換取偵破拉法葉案的線索,不無疑問。
總統依赦免法行使赦免權,帶有施予恩典性質;而今總統的赦免權行使,則在保留一個可以救濟法律制度的「時而窮」的空間,例如李登輝前總統於民國七十九年特赦涉及美麗島事件的黃信介等廿七人,及陳水扁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特赦宗教良心犯及被以盜匪罪判刑的蘇炳坤等。
從總統的恩典到救濟法律制度之不足,總統行使特赦權至今,從來不曾拿來作為偵查犯罪的誘因手段,是因為特赦的本質在「免除執行已經判決確定的刑期」,意即刑雖可免,但罪仍存在;只有在特殊情節時,才可以宣告司法判決確定的罪和刑都無效,也就如同沒有犯過罪一樣。
拉法葉案即使要開例,由總統對還未知的犯罪行為的對象先「放話」予以特赦,此特赦大概不可能是罪刑全赦的特赦,至多只能免除其刑而已。其實,貪汙治罪條例及證人保護法都有「免除其刑」的規定,前者適用於貪汙治罪條例第四到六條的貪汙罪,條件是自首、繳交犯罪所得及供出共犯;後者則可適用於行賄的案件,條件是要供出和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或其他犯罪的事證,才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兩者都有和特赦一樣的難境,因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既已藏身安多年,除非證據逼上身,否則怎肯破壞目前的平安現狀,只為了免刑而現身呢?
【2003/03/11 聯合報】
拉法葉購艦弊案被告軍官表示有意控告部分監察委員,若涉案軍官真的提出告訴,將是繼日前監察院介入法官自由心證一案後,再次引爆監察、司法兩權爭議的憲政案例。
監察院在去年年底提出一分研究報告,主張監察院應該針對法官重大濫用自由心證案件提出彈劾,接著在本月十三日,就以濫用自由心證為由,彈劾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陶亞琴。
監察院主張可以介入法官自由心證的理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不能漫無邊際,必須符合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法官對當事人證據、證詞的採與不採都必須明確交代原因,如果法官不依上述標準判案,監察院自然可以據以彈劾法官。
如果購艦案被告軍官真的提出告訴,則是以反向的方式提出一個問題:當監察委員可能涉及濫用自由心證時,當事人可不可以向司法權尋求救濟?
如果拿監察院對自由心證的標準,檢視監察院調查小組在拉案調查中的表現,部分調查小組成員恐怕也難逃濫用自由心證的批評:例如購艦決策責任,監察院在先公布的彈劾案文中認定李登輝前總統不知情,但在前參謀總長郝柏村、前海軍總司令葉昌桐先後舉出二零四號軍談記錄及批有「悉」字的「保命公文」後,調查小組又接受了李登輝「雖然知情,但是無力改變」的說詞,證詞取捨之間,明顯受到政治偏好的左右。
其次就購艦價格問題,依據在法庭上逐漸公布的合約資料,涉案軍官「每次漲價都有所本」的說法並非全然無理,甚至舉出白紙黑字的報價說明,同樣看過全部合約文件的監委,為什麼對此全然不採信,調查報告中也沒有足夠專業、令人信服的交代。
依照憲法,監察院擁有對行政、司法、考試三院的監察權,但以往對於審判見解、考選評分這類司法、考試的核心權力,監察院一向自我節制不予介入,彈劾陶亞琴案開的是善例還是惡例雖有待觀察,但舊的憲法秩序面臨改變,五權失衡,監察權獨大的態勢,已經隱然成型。
【2003/03/3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