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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險節稅,必須做好各種規劃以免違反稅法規定,反而面臨補稅的困擾,過去即有企業以保險節稅,但因與稅法規定不合,而導致大規模補稅的事件。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稅。過去有企業與保險公司利用這條規定,以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的方式,幫員工節稅,而遭稅捐機關補稅的案例。
會有這種案例出現,是因有的企業因獲利良好,須給付員工高額的紅利與薪資,而員工取得這些所得後,都屬於薪資所得,必須全數申報繳納綜所稅,於是企業改為替員工投保高額團體壽險,以員工為受益人,並由企業替員工支付巨額的保費。
等到保險到期日前,企業與保險公司辦理解約,員工領取巨額解約金,並主張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人身保險給付免稅,員工領取的保險解約金屬於保險給付為免稅所得。
這種利用稅法有關保險給付免稅的租稅規劃手法,以投保團體壽險的方式,變相將企業應給付員工的薪資,轉成保險給付,使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所得,轉成免稅的保險給付。
這種節稅方式,被稅捐機關查獲,稅捐機關並不認同這種做法,曾展開大規模的補稅作業。
稅捐機關認為,企業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並替員工支付保費,事後再解約由員工領取解約金,
則企業支付的保費,即與支付員工的所得無異,自然不得免稅。
【1999/11/01/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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