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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理財工具都強調「以小博大」,保險也具有類似功能,而且還能利用「以小搏大」的特色,達到不必繳稅,就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的節稅目的。
幫子女保險,是頗為高招的贈與節稅方式,因為,現行稅法規定只就保險費本身,追究其合計當年的其他贈與,是否超過100萬元免稅額,至於保險給付部分,只要有受益人,無論是生前給付或死亡給付,都沒有贈與稅問題。
眾所皆知,每年繳少許的保險費,到期給付的金額會比當初支出的保險費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每年繳數萬元、數百萬元,到期可以領回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保險理賠金或是生存給付金。如果可以免稅的話,就可以利用替子女等下一代投保的方式,達到移轉財產的目的。而答案顯然是肯定的。
依現行規定,保險給付的課稅方式,是只要保險契約有記載受益人,保險給付就不必繳稅。因此,上述的規劃方式,正符合移轉財產不必繳稅的目的。
財政部對生存給付的保單之課稅方式尚未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因此,目前國稅局的處理方式都是只就保費部分計算是否達到課稅標準。
只要要保人當年度給付的保險費,合計當年度其他贈與之後,沒有超過100萬元, 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如果超過100萬元,則只就超過100萬元的部分課稅。至於,
保險理賠金或是屬於生存給付性質的滿期金,只要保險契約上書有受益人名字, 死亡給付不必課徵遺產稅,生存給付部分目前為止也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1999/10/4/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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