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 須90天前告知

記者高泉錫/報導

針對當前經濟景氣低迷及可能發生的金融風暴,行政院勞委會正研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草案,規定僱用人數兩百人以上企業,解僱勞工逾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30人,僱用勞工30人至199人企業,解僱三分之一或一次逾10人,必須提前90天預告工會或勞工代表,並先行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如果發生未依法給付資遣、退休金勞資爭議,將立即限制企業董事、監察人出境。

跡象顯示,由於今年總統大選以來政爭加劇,股市連續重挫,經濟景氣不振,投資環境惡化,產業外移腳步加快,失業率攀升,外國權威經濟雜誌預測我國可能在春節前爆發金融風暴,為防範可能發生的大量解僱勞工事件,勞委會昨天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召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訂小組第三次會議,勞委會表示,將加速法案草擬速度、儘速完成立法,以保障勞工權益。

草案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對於選定留用或解僱,應遵守客觀、合理、誠信、必要原則,相關標準應參考「就業服務法」的公平就業原則,草案並特別明訂,不得因勞工年資、殘障、是否負擔主要家計、擔任工會或勞工代表職務,而予歧視,違反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草案同時規定,雇主因歇業、重整,對於勞工生活之所繫的資遺費、退休金債權,有優於一般債權的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另外,事業單位結束營業,主要股東重組公司而招募員工時,該公司先前因結束營業被解僱的勞工中有適合者,應優先僱用。

如果因大量解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資遺費、退休金而發生重大勞資爭議,相關事業單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所投資的相關事業單位,將「嚴格審查」招募外勞、上市上櫃及海外重大投資申請。

根據勞委會統計,全國事業單位共約九十多萬家,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企業約三萬家,也就是全國有94.85%的中小企業不適用這項法令;勞委會官員解釋,適用對象未納入中小企業,是考量避免造成雇主過大衝擊,且僱用30人以上企業勞工總數佔44.78%,近半數勞工可獲保障。 

【2000-11-16/民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