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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談判 慎防老闆要你簽文件
記者李玉梅/板橋報導
台北縣勞工局表示,四月份的勞資爭議案為一百五十件左右,有的老闆為了減少退休金、資遣費的給付,設陷阱讓勞工簽下切結書或自動離職書,即使訴訟也很難獲得法律的保障,勞工局呼籲勞工簽署文件時,必須三思而後行。
由於經濟不景氣,關廠、歇業的工廠相當多。一名勞工說,老闆以業務緊縮為由,裁減員工,依照勞基法計算,應該要給他十個月的資遣費,但是老闆先給他三個月的資遣費以及當月的工資,並請他簽下同意切結書。他當初認為「先拿了再說」,反正還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結果在勞資調解過程,資方堅稱是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勞工局也愛莫能助。
有一個案則是,老闆積欠勞工薪資,經勞工再三催討,雇主表示同意給付欠薪部分,但是要他簽下「自動離職書」,這名勞工心想「不拿白不拿」,因此就簽下自動離職書,結果勞工雖然拿到了數個月的薪資,但是資遣費和勞保局的失業給付,就完全泡湯,其實吃了大虧。
勞工局表示,勞工要簽署任何文件,一定要三思,以免因小而失大。另有一名女工,老闆突如其來要她到新竹受訓一個月,令她傻了眼,因為她要獨力照顧中風的祖母,根本不可能離開居住地工作。據指出,老闆是希望她知難而退,自動請辭。
申訴案件中,一名雇主因公司的訂單愈來愈少,根本發不出薪水,他便找員工商量,希望彼此能夠成為夥伴關係,也就是公司的營運業績,他們可以分到四成,員工對於能升格當股東,感到沾沾自喜。但幾個月過去,公司的業績其差無比,員工也領不到薪水,經向勞工局申訴,才知道自己並非員工,而是「股東」身分,當然領不到薪水!
【2001-05-10/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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