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修正

勞動三法修正 公教組工會鬆綁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立法院舉行關於勞動三法的工聽會,勞委會主委陳菊仔細研讀報告。 記者曾學仁/攝影

行政院勞委會委員會22日晚通過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法」的修正草案,全面放寬工會籌組限制,教師、軍火工業勞工及公務員原則上都有權組織工會並有罷工權。這項修正將衝擊現行軍公教體系,未來能否順利立法,仍待考驗。

勞委會主委陳菊就任後,有意讓工會組織全面鬆綁,但國防部、教育部及人事行政局等以軍火工業勞工、公務人員和教師工作性質特殊,結社時應依既有法律規定,反對開放。勞工團體則反駁,先進國家認為軍火工業勞工、公務人員與教師也係雇用人員,並不禁止組織工會,我國卻視為法定職務人,因而限制結社自由並不合理。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等勞動三法修正案,已列今年度優先修訂的法案,勞委會將在三月底前將三法送往行政院審議。

工會法的修法重點包括:不再限制軍公教人員組工會,過去卅人才能發起組工會的規定放寬為十人就可成立。但勞工團體對基層工會由強制入會改成自由入會強烈反彈,認為自由入會將造成不入會勞工也要享受工會談判成果的「搭便車」心態,委員會議同意增訂兩年落日條款,修法通過後仍維持強制入會規定,施行兩年後再改為自由加入工會。

團體協約法修正將包括:勞資雙方均應遵守誠信協商原則;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視為不當勞動行為。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協商內容進行調解或仲裁,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裁決機制聲請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將增訂僅有「調整事項」始得為爭議行為。對於影響公眾生活之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等公用事業,禁止行使爭議行為須交付仲裁處理。至於攸關公眾生活便利之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則增訂卅天冷卻期規定。

【2001-03-23/聯合報/1版/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