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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輝被判無期徒刑
一二審南轅北轍 續審制吵翻天

 

 

 

 

 

 

 

 

 

 

 

 

一二審南轅北轍 續審制吵翻天

本報記者林河名  

犯罪手法震撼社會的白曉燕遭綁架殺害等重大刑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先是一審判決張志輝無罪、張素真等人輕罪,輿論譁然;如今,高院撤銷一審令民眾「意外」的判決,改判張志輝、張素真等人重罪,雖是基於獨立審判的結果,但因一、二審對事實認定「南轅北轍」,也引起社會爭議。  

白案一審宣判後,各界震驚之餘不忘檢討,要求檢、警單位提高偵查水準、加強辦案能力之聲不絕於耳;板橋地方法院未屈服於社會壓力,堅持依憑證據斷案的勇氣,也獲得相當的肯定。如今,高院的判決彷彿一舉「平反」檢、警人員所受委屈,更將一審法官「從雲端打落谷底」。  

這樣的判決差異,如果是因為出現許多新證據,或檢察官有感於一審的「舉證不力」,在二審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倒也無可厚非。但是,高院合議庭公布的改判理由,關於張志輝部分,「新增」的證據僅有張志輝供承白曉燕左手小指被剁斷時,前後共纏繞兩次鐵絲,其餘都是一、二審對於證據證明能力的「心證差異」。  

而且,檢察機關歷經一審的「無罪之恥」後,曾經表示該案上訴高院後將指派檢察官全程蒞庭,負起舉證及法律辯論的責任;不過,媒體記者幾乎全程參與高院的調查、審理庭,直到最後三天準備進行言詞辯論時,才見到檢察官的身影。  

既然二審對於證據的獲得並未顯著提高,令人擔心的問題不免浮現:一、二審對於證據的詮釋,竟是如此「自由而不確定」。事實上,這項結果正是我國現行訴訟制度採二審續審制(繼續調查證據)的「必要之惡」,這也是實務界人士及學者反對現制的原因。  

續審制的問題包含制度上的因素及非制度的因素。制度上的因素,正如高院對於張志輝自白前後略有出入的評斷一樣,真相「會隨著時間經過,愈益模糊減退」;如果檢察官偵查尚未完全即行起訴,或連距離案發時間較近的一審都調查不清楚,何能期待二審出現更多證據?  

非制度的因素則以人事為最主要,包含法官對於證據的判斷能力。法官的能力固然影響裁判品質,法官的心態也能左右判決結果;對於任何案件,不論是只注意被告不利證據的法官,或刻意保障被告人權的法官,都不是公正的裁判者。  

白案聳人聽聞的情節,已經造成社會太多傷害;如果沒有好的司法制度及適任的裁判者,讓不同審級的判決一再出現落差,傷害還會繼續下去。 《1998/09/06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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