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大存廢 大法官預留伏筆 |
| 記者鍾沛東/台北報導 |
| 據悉,大法官雖作出解釋指國代延任修憲條文無效,但大法官也在解釋文中預留「廢國大」的討論空間,廢除國大是否違憲,有待大法官依具體個案審查。 有大法官透露,國民大會聲稱為廢國大而修憲延任,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表面上,大法官似為繼續維護國大的存在而與國代對立,實則大法官已在解釋文中預留廢國大的空間,國大存廢並未因四九九號解釋成定局。 依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的基本原則是,「具本質之重要性」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不容聽任變更,此即所謂的「修憲界限」,因此,未來如果要廢除國大,須審酌是否踰越「修憲界限」。 一位大法官表示,五權憲法雖是我國的憲政原則,但是否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宣示「具本質之重要性」,大法官並無以具體文字定論,而留下審酌的空間。 這位大法官進一步透露,其實大法官原在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文中,於該文第二項寫到「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文字時,加有「行政、立法、司法」等六個字,依原「有關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意旨,五權憲政雖是原則,但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才可能是「具本質之重要性」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也是「不可聽任變更」的修憲界限。 據指出,大法官於最後定稿時,因事涉敏感,刪除了行政、立法、司法等六字,故意讓權力分立究竟是指三權或五權模糊化,但從原本就有的三權分立文字看,其實已透露出大法官對三權或五權孰為「修憲界限」的「心證」,廢國大是否違憲,其實似乎有了答案。 【2000/03/25/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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