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國代延任案失效
記者鍾沛東、陳素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成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明確指出第三屆國民大會去年九月四日通過的延長任期、及下屆國代依附立法委員選舉產生的政黨比例制修憲條文,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實質內容違反制憲精神的本質,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強調,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及有關權利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均屬我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所在,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條文位階同等,如聽任修改條文變更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依大法官第四九九號解釋意旨,本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均不得延長,應回復適用國大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一日修正公布「國民大會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的原增修條文,相關機關應即辦理第四屆國代選舉。

中選會代主任委員黃石城表示,中選會在收到大法官會議釋憲文後,將立即舉行委員會議,討論國代選舉時間,「應該來得及在五月廿日前辦理選舉」。

據中選會業務規劃,選舉日暫定為五月六日。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說,修憲條文被大法官宣告牴觸憲法而無效的案例,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是我國釋憲史上頭一遭,影響我國憲政發展深遠,大法官於釋憲審查時,莫不竭盡智慧與心力,字斟句酌,希望能為我國憲政留下典範。

大法官審查本件國代延任釋憲案,分程序及實體兩部分進行;程序部分,大法官認為國大去年九月四日無記名投票通過有關延任的修憲條文,違反修正程序應公開透明的原則,同時也不符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卅八條第二項規定,屬明顯且重大之瑕疵,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的基本規範。

實體方面,大法官認為國代修憲延長本屆國代與立委任期同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卅日止,違反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的原則,民意代表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此乃「約定」之首要,而本屆國代及立委均無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其延任自不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000/03/25/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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