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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之利弊座談會(4) 毛育剛: 21世紀人類將面臨三大危機:即能源、環境汙染與糧食危機。目前雖未受到糧食危機匱乏的直接影響,但為了後代子孫生存的保障,對於園地資源不能過度破壞。世界上已開發的國家,注重環境品質,對環境維護不遺餘力,土地利用規劃與土地利用管制都已建立良好制度,所以土地利用問題並不嚴重。未開發國家則因農業以外的其他產業不發達,土地利用競爭不激烈,所以土地利用問題也不嚴重。世界上土地利用問題比較嚴重的,大都是開發中國家,因為這些國家的工商業蓬勃發展,非農民用地的需求增加快速,而土地利用規劃及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均未完備,以致農工爭地日趨白熱化,地價高漲,土地投機盛行,對於經濟發展有不良的影響。 林森田: 農地具生產、靠天吃飯、與生態的功能,它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的,但是否因農地重要,就應層層的管制?即使要管制也要合宜。現行「農地農有」的管制並不合理,且不經濟,以自耕能力證明書為「農地農有」的執行標準,而自耕能力的認定標準又將職業與自耕能力劃上等號,並不合理,且造成有能力購買農地者不能買,能買農地者卻沒有能力購地,以及農場經營規模太小,農業從業人口過多等不經濟的問題。不合理的管制愈多,競租(Rent Seeking Activity)愈多。所以農地宜有落實「農地農用」的配合措施下,開放自由買賣。 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不應該被解釋為放棄農地農用,或誤認為等於農地可隨意變更。反對農地開放自由買賣者,往往假設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農地將可隨意變更,而農地農用將不保。此一擔心,可透過修改各相關法律,包括農業發展條例、土地稅法、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健全農地變更的審核與監督制度,以落實農地農用的政策。 只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是否會形成資本家與地主合一的「企業家地主化」的現象。 宜未雨綢繆遏阻投機歪風 吳萬順: 我國農地政策主要依據憲法第143條規定:「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及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的轉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以往一直秉持農地農有農用的原則,首先要說明的是此一規定。多年來,確實發揮了保護農地的功效。台灣今天尚能有如此多的農地,此一規定居功厥偉。近年來此一規定深受各界質疑與挑戰,主要是因執行這政策所認定的標準是依據內政部訂頒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此一注意事項自民國65年訂定以來,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是在民國84年3月28日,其認定標準時嚴時寬,始終不為外界所認同。但問題主要還是在台灣近年來因經濟繁榮帶來地價高漲,致農地價格亦因之居高不下,又加上農業收入遠不及其他行業,致真正農民幾乎都買不起農地,而買農地的大多是以買農地所得利用農民為人頭購置來的,期待變更使用的土地增值的挑戰。內政部一直希望農委會於農發條例中制定一套農地移轉許可制度,以取代現行核發自耕能力證明之辦法。但此次農發條例修正時,因涉及放寬農地農有政策,在立法院遭受強烈質疑,都認為土地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的規定已不合時宜,一致要求刪除此兩條文的規定,所以民國64年土地法修正時,為防止農地因繼承而細分妨礙農業經營而增定的。唯因與民情習俗有很大出入,執行很困難,目前實務上並未嚴格執行,事實上無自耕能力的人,只要立具切結書,均可繼承農地。土地法第31條之1,原本希望在土地法修正時配合刪除,只因土地法的修正牽涉甚廣,非一時所能提出,故凍結該條文,本部贊成。 至於土地法第30條的修正或刪除,本部意見已完全與農委會溝通,希望在能確定有效管制農地農有的前提下,能開放農地買賣。至於如何有效管制農地農用,措施應配合農地方案,界定限制作農業使用的土地範圍,並嚴格管制使用,對於被限制作農業使用者,予以嚴格取締,對於依法變更使用者,則應建立適當回饋制度。 地政司業務外流亟待整頓 黃組長剛剛提到,地政司自己把業務往外推這點,事實上不是地政司推工作,而是其他單位搶主導權。土地是各種事業的基礎,只要涉及業務大家都很有興趣,而地政司長年以來,只是內政部一個業務司,目前編制只有38人,在人力嚴重不足下,很多業務無暇顧及,以致許多業務不斷外流,這才是真正問題的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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