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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之利弊座談會(2) 黃明耀: 對於保護農地、保護農民及保護農業,三者往往無法同時得兼,甚至相互衝突,在當前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下,更顯得錯綜複雜。 利用法規限制買賣難奏效 「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已為各界所共識,也是當前必須採行的方向,農委會為因應這種趨勢及農民的要求,即採階段式放寬政策;以中短期來說,由內政部再檢討修正「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放寬農地承受人的資格限制,同時農委會也已經配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因繼承或贈與民法所定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者,農地共有人將其應有部份轉移與其他共有人等,及農企業法人經許可取得農地者,其承受人的資格應不受「能自耕」的限制。另外就長期而言,等到土地規劃、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措施完備後,將廢除農地承受人資格及身分的限制,朝「管地不管人」的方向,達到「農地農用」的目標。 至於立即開放農地自由買賣的利弊分析,它的優點有:一、符合現階段民意要求,減少農民抗爭。二、解除基層農務人員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的困擾,減低行政成本,可將人力移為它用。三、農地與市地管制一致,完全依市場原則由雙方決定買賣與否,較符合公平原則。四、引進資金投資農地有助提高農業經營效率,但須配合農地變更使用的嚴格管制始能奏效。而它的缺點是: 一、從農業生產觀點 農業是生物性的生產事業,對土地資源依賴甚大,而農地若一旦被轉變為高樓、工廠等非農業用途,即不易恢復成農業生產用地。同時在尚未建立完善的農地管理制度之前,農地農用的政策不易落實,許多農地可能陸續被違規使用。而農地在毫無規劃的情況下,如果是非農民購置面積較大的農地後,其中部份以農舍的名義興建房屋或小工廠,其餘農地只種草皮和幾棵樹,家庭或工廠的廢汙水任意排入灌溉溝渠,一方面將使農田灌溉用水受到汙染,影響農產品品質與安全,另方面農業生產必將減少,未來基本糧食的安全供應也無法確保。 二、從生態維護觀點 近年來在國家快速的經濟發展下,部份國民爭相競逐利益,動輒濫伐、濫墾、濫建,台灣的自然生態正日益加速遭到破壞,就如今年賀伯颱風所造成的災害即可引以為鑑。其他像目前驟然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農地違規使用作為非農業用途後,即喪失綠地景觀、生態保育等功能。 在貿易日趨自由化的情形下,農產品雖可自國外進口,但農地所提供的綠色資源與生態保育的功能卻不是進口可以替代的。如許多農地零零散散的轉為非農用,可能破壞原有的灌溉系統,並且在喪失原來農田蓄水的功能之後,地下水得不到挹注,也將使生態變化,進而使國民的生活品質劣化。 三、從土地炒作觀點 由於農業經營利潤菲薄,非農民參加農業經營,未必符合經濟原則,購地後認真經營農業的可能性低,但企圖待價而沽或保值者居多,且可能多方設法要求變更使用,藉此牟取暴利。其次,依現行法規看來,購買農地面積並未限制,部分農地可能再度集中於少數資本家手中,或產生寄生型態的新地主,造成資金流入農地市場,農地價格必受衝擊。同時農村的人地關係將形成專業農與不在地主的兩極化現象,而對農村社會生態及家庭農場制度的衝擊,甚至農村社會安全及文化存續的影響等,實在無法加以評估。 四、從賦稅公平原則觀點 政府於76年起停徵田賦,皆本於農地農有、農用、農享的原則,所作減輕農民稅賦的政策決定,開放農地由非農民來購買,則免稅原因也已消失,如繼續優惠減免田賦,就有失公平性。 而政府為改善農業經營環境,規定農地移轉於自行耕作農民繼續供農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以85年為例,免稅額高達617.5億元,佔當年度土地增值稅收入額一半以上,開放農地由非農地購買,如繼續享受優惠,有違賦稅公平及社會正義原則。 五、從法制健全觀點 按實施區域計劃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是維護農地資源的有力依據,若能嚴格執行的話,的確能抑制土地投機,只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第五條規定,皆由當地鄉鎮公所隨時檢查,凡是違反土地使用規定者,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因鄉鎮公所對於檢查工作多屬兼辦性質,未有專人負責,更因缺乏管理經費以及礙於情面,以致大多數地方政府皆未能依規定嚴格執行。 農委會未來處理的意見將包括: 一、基本原則 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土地政策的連貫性、農業發展的永續性及資源保育的重要性,「農地農用」仍應維持,並且加強管理。此外,「農地農有」可逐步放寬,以致自由買賣。 二、行政機關應處理事項方面 為落實農地農用,行政機關在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前,應積極推動的工作,首先是完成「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的立法程序,其立法重點應包括如國土規劃、縣市綜合發展計畫與都市計畫管制體系間的相互關係;確定限制發展區的劃定標準及管制原則;規範可發展區的管理規劃,健全國土管理;建立土地使用發展許可制的開發制度。 第二,檢討「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加強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而重點包括如修定土使用分區(或用地別)的劃定及調整原則,使農業區的劃設更為合理,並利保管;明確取締違規使用的處置條文,加重其處罰;增列查報所需的人力及經費的相關規定。 第三,加速完成「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的修正工作,並檢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本條例修正草案,重新檢討停徵田賦、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的優惠規定,同時擬定回饋的原則,以使土地使用管制與稅賦減免取得平衡。而其中重點應包括取消停徵田賦規定、取消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農地變更使用時課徵土地徵值稅,而收入至少一半用於農業發展。另外還有取消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優惠、平均地權條例第51條增列漲價歸公收入可用於農業發展。 總之,結論是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是今後政府施政及修法的基本方面。最後是放寬農地移轉限制,刪除土地法第30條,因涉及相關法令的研修,宜等到法令研修完成及各鄉鎮公所、縣市政府執行相關法令的人力與經費充實後,給予開放自由買賣較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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