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區域計畫法

 農業發展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再修正草案

 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

 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

 國土綜合開發
 計畫法草案

 

區域計畫法(2)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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