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區域計畫法
農業發展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再修正草案
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
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
國土綜合開發 計畫法草案
區域計畫法(2)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