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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本變變變 私人取得農地 不得逾20公頃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內政及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昨天挑燈夜戰,初審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繼土地法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後,該法進一步開放農企團體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農企業法人有條件承受取得農地;但開放農地買賣後私人取得面積不得超過廿公頃。修正案並取消繼承農地分割面積下限,共有農地分割面積下限也由五公頃大幅降低為零點二五公頃,一舉解決現行農地長期因為繼承、分割限制引發的產權及貸款糾紛。 至於最受矚目的新購農地興建農舍爭議,經過兩個小時發言討論仍無法獲得共識,決定將朝野五個版本併案送交院會審查。另外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賃契約「排除條款」,以及主管機關得成立審議委員會處理農地變更規定等重要條文,都因立委意見分歧而保留。 為了因應台灣加入WTO面臨的農業衝擊,並配合農地政策改弦更張,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對農地利用與管理提出諸多修正要點,但也因變革幅度極大,審查過程一波三折。昨天在朝野立委都希望本會期完成法案審查的默契下,終於在晚間趕夜工完成初審。 基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降低農業生產成本,行政院版並未對農地開放買賣後購置農地面積設限,但立委戴振耀質疑此舉將造成財團藉大量購買農地逃避相關稅制,最後通過立委蘇煥智所提,「私人取得農地面積不得超過廿公頃,但繼承所得者不在此限,其超過部分移轉契約及取得行為無效」,以避免農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修正案另一項重大變革,是將農地分割面積下限由五公頃大幅降低為零點二五公頃,並將法案修正前後繼承分割面積下限一律取消。此舉將使得未來取得農地方式更具彈性。此外,在取得農地資格取消自耕農限制、繼承分割面積又不受限情況下,現有農村子弟繼承農地時,往往因為無法分割或不具自耕農身分產生的產權糾紛,將可因此獲得解決。另耕地三七五租約若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也不受分割面積限制。朝野立委一致認為此項條文才是農民最大福音。 針對過去因為限制自耕農身分才可承受農地,導致許多繼承農地之非農民被迫以信託方式登記,例如兄弟姊妹多人,僅能由具有自耕農身分者出面登記,修正案昨天也通過蘇煥智版本,明定在條例施行前,因為土地法之限制,而以信託或約定方式將農地或持份登記於受託人名下者,得在條例通過後一年內,請求回復登記為所有人,並請求依持分分割。 其他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為保護農業生產環境,避免農田遭到汙染,修正案新增條文明定農地作為廢棄物掩埋場使用者,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且經農地重劃之特定農業區用地不得作為廢棄物掩埋場使用,條例施行後尚在施工者應即停止。 •為嚴防農地開放買賣後違規使用情形浮濫,修正案加重主管機關稽查責任,明定主管機關應設農地違規使用專責稽查單位,並訂定檢舉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違規使用案例。 •基於回饋原則,主管機關將設置農業發展基金,明定農地變更所得利益應繳交回饋金,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粲修正案也新增條文同意農會在不經法院拍賣程序,即可處理抵押之農地,大幅消化農會積壓之農地抵押品。 •因應WTO農業衝擊,修正案通過獎勵老農、離農退休制度,以逐年減少農民人口。【1999/12/16/聯合報】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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