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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三讀過

農發條例六配套法案三讀

記者羅曉荷/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通過農發條例修正案,開放農地自由買賣,配合農發條例修正,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土地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等六項農發條例配套法案,提高土地違規使用的罰鍰上限額度,增訂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但同時在稅賦和農地農有原則方面進一步鬆綁,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在土地法修正方面,主要是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移轉以能自耕者為限,並刪除第三十條之一,有關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應將農地分割給能自耕者的規定,以配合農發條例修正後,非自耕農可以購買農地的原則。

土地稅法修正內容,主要是刪除取得農地者不繼續耕作的處罰規定,增訂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程序;都市計劃法修正內容,是提高土地違規使用的罰鍰,並增訂得連續處罰規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規定,作為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移轉為非農業使用或非自然人時,以農發條例修正後施行日期公告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內容,主要是農業用地價值於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或不計入贈與總額後,當事人未繼續做農業使用而須補稅時,給當事人一次恢復做農業使用的機會;區域計劃法修正條文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機動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規定分區變更的程序,申請開發者於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同時加重土地違法使用的行政罰措施。

記者李莉珩/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級官員指出,現行農地移轉免土地增值稅案件在列管五年期間若未繼續做農業使用而被補稅罰款,只要還在行政救濟程序而未確定的案件,財政部將主動撤銷補稅罰款的處分書,讓未確定案件都能適用最新出爐的法規。

還在行政救濟程序之中的未確定案件究竟有多少件?財政部高級官員說,目前沒有統計,因為這些案件都散布在各地稅捐處列管,是各稅捐處的例行作業,不必呈報財政部。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配套措施,其中一項是取消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的罰則。原條文規定,若農地未繼續耕作,或移轉給非自行耕作的農民、或未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等情形,稅捐機關將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二倍的罰鍰。

官員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而被裁處,若裁處前的法律有利於納稅人,適用最有利納稅人的法律。依照這項精神,因此在立法院通過農發條例配套稅法後,目前未確定的裁罰案件各稅捐處都將主動撤銷。【2000/01/07/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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