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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三讀過 新購農地可有條件建農舍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為開放農地自由買賣邁出重要一步。今後農地不再嚴格限制農有,農、企團體及農企業法人得有條件取得農地,私人取得農地以廿公頃為上限。修正案並取消繼承農地分割面積下限,共有農地分割面積下限由五公頃大幅降低為零點二五公頃,可有效解決雖繼承農地但無法分割問題。為求慎重,修正案明定法案實施滿二年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行檢討;相關七項配套法案可望明天完成三讀。 最受矚目的農地興建農舍問題,修正案推翻行政院版新購農地不得興建農舍精神,改採可有條件興建農舍,明定新購農地者必須無農舍且具農民身分,才能興建農舍;自有農地興建農舍滿五年才能移轉等;至於農民資格認定及興建標準,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定之。修正案也確立農地釋出採「總量管制」原則,預計到民國一百一十年,政府將釋出十六萬公頃農地。 修正案並配合加入世貿組織預為因應,增定政府應設置一千五百億元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由政府分十五年編列預算。其他措施包括建立離農退休獎勵制度、對地補貼政策,鼓勵休耕造林。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由於變革幅度極大,審查過程一波三折,委員會保留大部分爭議條文,其後經朝野黨團五次協商後,才在昨天進入二、三讀程序。 為免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遭到財團及少數人大肆蒐購壟斷,修正案在民進黨立委堅持下,增訂私人購買農地面積不得超過廿公頃,但繼承所得者不在此限,凡超過之面積其移轉契約及取得行為無效。 針對過去限自耕農才可承受農地,導致許多繼承農地之非農民被迫以信託方式推具有自耕農身分者出面登記,修正案昨天也通過蘇煥智版本,明定在條例施行前,因為土地法之限制,而以信託或約定方式將農地或持分登記於受託人名下者,得在條例通過後一年內,請求回復登記為所有人,並請求依持分分割。【2000/01/05/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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