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土地改革

 第二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

˙民國38年

政府開始辦理「三七五減租」,將耕地租率由原來的50%,降低為37.5%,當時辦理訂約面積25萬6,557公頃,受益農戶29萬6,043戶。

˙民國40年

政府開使辦理「公地放領」,將公有耕地放與現耕農承領。歷年累計放領耕地13萬9,058公頃,承領農戶28萬6,564戶。

˙民國42年

政府開始實施「耕者有其田」,目的在使佃農變成自耕農,藉以增加生產量,提高農戶收益,同時移轉地主資金,發展工業建設。當時辦理承領面積共13萬9,249公頃,承領農戶19萬4,823戶。

˙民國43年

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在各大都市分期分區實施平均地權。

˙民國45年

開始實施「平均地權」政策,以「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措施,達成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之目的。

˙民國48年

為解決部分農地坵塊畸零狹小,田間排水灌溉設施不足等問題,政府在「八七水災」災區開始試辦「農地重劃」,以使用人為對象,調整分配。至民國八十六年度共完成農地重劃總面積37萬8,819公頃。

另外,為加速都市整體建設發展,政府亦辦理「市地重劃」,將都市計畫範圍內,因地形不整或畸零細碎不適於建築使用之土地,運用科學方法重新規劃整理,交換合併,並於興建道路排水系統等公共設施後,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各土地所有權人如有損益,則互相補償。

˙民國64年

為配合全面實施區域計畫,以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開始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管制,以利區域發展。

˙民國66年

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訂為「平均地權條例」,不分都市農村全面實施,以達成地利共享、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之目標;同時亦增加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收入,有效抑制了土地投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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