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押王令麟 檢方抗告再遭駁回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備受矚目的立法委員王令麟遭檢方聲請羈押案,台灣高等法院再度駁回檢察官抗告,且因本案已不得抗告而獲確定;檢方若想羈押王令麟,必須以其他理由重新向法院聲請。

身兼遠倉公司董事長的立委王令麟,今年八月廿五日因涉嫌背信及偽造文書罪遭台北地檢署聲請法院羈押,台北地方法院值班法官張筱琪在八月廿六日准予王令麟以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交保,後經檢方抗告,全案發回地院重新裁定,但重新分案的承審法官沈君玲仍於九月廿日駁回檢方聲請,並將一千五百萬元保證金發還王令麟,檢方不滿並再度抗告。

針對檢方的抗告,高院前天作出裁定,昨天下午公布裁定結果。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為張傳栗,受命法官鄧振球、陪席法官李英勇。

合議庭在裁定書中強調,「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且在刑罰確定之前即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也與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有所牴觸,自宜慎重從事,若非確已具備法定條件且有羈押必要,不可率然為之。

合議庭認為,綜觀檢察官的偵查結果,王令麟於遠倉公司及台開公司購買土地案中,涉犯背信、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但依檢察官現行偵查程度及所提出的卷證資料,本件尚無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勾串事由存在,故不符合聲請羈押的規定,應予駁回。

至於檢察官指沈君玲法官與遠倉案辯護律師李復甸有師生關係卻未迴避,高院也認為檢察官的指摘顯無理由。合議庭認為,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平,方可聲請法官迴避,但檢方所指與承審法官有師生或同學關係者,均非本案當事人,要件已有不符,況且檢察官根本沒有向原審聲請法官迴避,豈可在事後全憑主觀認為法官有偏頗?

此案檢方抗告時共列出十六點理由,高院為逐一說明駁回原因,也花了不少篇幅,裁定書厚達十八頁。其中,合議庭對於檢方的辦案方式,也表示不少意見。

例如,合議庭認為,檢方以王令麟涉嫌背信罪而有勾串之虞聲請羈押,事實上,該批交易土地本有客觀價值可查,豈是任何人所可勾串?

又如,合議庭認為王令麟以超出市價甚多的價格出售土地給台開公司,對遠倉公司有何損害令人納悶,反倒是代理此項買賣的台開公司副董事長高建文涉犯背信罪的嫌疑更重,對此買賣內容也更為清楚,然高建文已獲交保,檢察官自可傳訊高建文與王令麟到庭對質,不應逕以有勾串共犯之虞聲請羈押王令麟。

合議庭並認為,王令麟的身分特殊,此案自檢察官偵辦以來迭經報導,王令麟若有意與在逃的鍾瑩豐、朱介曾等人勾串,應已有相當機會,故此案是否有聲請羈押的實益,不無斟酌餘地;更何況,依檢察官迄今的偵查結果,並未發現相關款項匯入王令麟帳戶。

 

 【2000/10/20/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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