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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公布捐款抵稅規定
記者李莉珩/台北報導

最近除了政府機關外,民間不少團體也紛紛設立捐款專戶,社會各界也踴躍捐輸。財政部賦稅署昨天表示,個人或企業透過不同機關或團體的帳戶捐款賑災,必須檢附的扣抵所得稅憑據也有一些不同,請捐款人特別注意。

賦稅署指出,捐款的管道不同,相關抵稅須檢附的規定如下 :

一、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企業的員工,其賑災捐款是由服務單位彙總捐獻,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等單位填具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果捐贈實物,除取得符合受贈單位出具的收據外,購入供做捐贈的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若救災物品購自屬於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做為捐贈的原始憑證。

三、個人或營利事業向政黨自行設立的賑災專戶捐款,只限對國民黨、民進黨、新黨捐贈才得以扣除。如果上述三個政黨收取的捐款自行辦理賑災者,個人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綜所稅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金額也不得超過二十萬元;營利事業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總金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

四、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金融機構以外的非政府機關所設立的賑災專戶捐贈,例如慈善機關或營利事業、媒體等,該等機關必須將專戶內的捐款全數轉交政府機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統籌賑災,才可以由該單位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的代收款收據,以及送交受贈單位的捐款徵信名單,做為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的憑證。

五、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給內政部設在中央銀行國庫局的保管款專戶,或各金融機構或郵局所設立的賑災專戶者,可憑載明捐款事由的匯款收據、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1999/09/24/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