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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最新實地調查,此次地震災區農會信用部債權損失約50多億元。存保公司主管指出,根據國外經驗,災區基層金融機構此次因震災遭致的債權損失,政府可以考慮以特別立法方式承受或提供財務協助。
所謂特別立法方式(例如日本的再生法案),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或籌措資金來專案補救,在處理上並分成不同狀況視個案分級來處理。
目前財政部與農委會雖有設立農漁銀行構想,但在必要時,為免引發系統性危機,可以考慮先由國有銀行概括承受少數淨值轉呈負數並致經營出現危機的農會信用部,同時由政府編列的預算或籌措的資金,提供財務協助,分攤部分損失。
根據存保評估,此次震災災區基層金融機構的債權損失約80多億元,其中農會信用部的損失約50多億元,部分農會信用部的淨值因而轉呈負數。短期內這些基層金融機構雖無流動性問題,但須儘速處理,才不致引發系統性危機。
先前財政部已經宣布銀行承受震災房貸損失及展延受災戶房貸,基層金融機構部分,財政部則決定「另案處理」。近期以來,財政部雖與農委會、中央銀行密集會商,達成設立農漁銀行共識,但相關單位對農漁銀行設立方式仍有不同意見,災區基層金融機構的善後處理,亟待儘速解決。
存保主管指出,根據國外的作法,常態情況,個別金融機構出現經營危機時,可透過存款保險機制處理,但類似此次集集大地震因碰到重大天災而引發的系統性危機,已非受災基層金融機構本身或存保機制所能應付,而須有特別的處理方式,例如以特別立法方式解決,由政府編列預算或籌措資金處理。
其中,體質原即不佳、災後淨值又轉呈負數的機構,若實在經營不下去,可以用合併或銀行概括承受方式處理,政府提供財務協助,損失由承受銀行與政府共同負擔。
至於體質尚佳,淨值仍為正數的災區基層金融機構,則可以在其流動性不足時,提供低利融資,使其能繼續正常運作。
【1999/10/21/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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