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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而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違者處一年有期徒刑的刑責。上市公司若因營業必須,須將資金貸與股東、非股東的其他法人或團體時,應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納入公司會計制度的內部控制機制中。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須明白記載下列事項: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的限額、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董事會決議,以及詳細審查程序,包括徵信、保全、授權範圍等,凡上市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均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證期會指出,目前最大可能涉及的法律爭議,即在於台肥貸款給四家子公司的過程,而且經初步調查發現,全案未經董事會決議,但依法貸款案一定要經董事會,因此台肥如何能夠在未經董事會的狀況下,即能貸出龐大的資金,是董事長一人就能決定,還是其他人決定,有必要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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