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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言

檢警搜索成大宿舍 查扣電腦
曾志朗:抗爭不應挑釁智財權
亂槍打鳥?搜索程序有無瑕疵
話題
非法下載MP3 成大學生涉侵權
90年4月11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昆廷,指揮警方到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搜索,查扣14台擅自下載國內版權流行音樂的個人電腦。檢方表示,擅自下載有版權的流行音樂,違反著作權法的重製罪。

但檢方此次作為卻受到強烈批評及質疑,其中有兩項爭議重點,一是此宗屬告訴乃論,檢察官在著作權人未提告訴之前能否主動偵辦;二是檢警的搜索程序有無瑕疪與搜索的適法性。檢調單位的行為雖有爭議,但卻也突顯出國內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新聞觀察》亂槍打鳥?搜索程序有無瑕疵
 記者吳明良/綜合報導
【2001-04-16/聯合報】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搜索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查扣十四台有下載版權音樂的電腦主機,連日來受到強烈批評及質疑,其中有兩項爭議重點,一是此宗屬告訴乃論,檢察官在著作權人未提告訴之前能否主動偵辦;二是檢警的搜索程序有無瑕疪與搜索的適法性。

第一項爭議,法界一致認為檢方本來就應主動偵辦,並不因案件是告訴乃論而有影響;第二項爭議,檢警搜索是否有特定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採用「亂槍打鳥」的方式搜索,程序上就有瑕疪,所查扣的證據可能不會被法官採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廿八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謂的犯罪嫌疑者並不限於公訴罪案件的嫌疑人,告訴乃論罪也是犯罪。就搜索成大事件來說,因有檢舉函告發學生違反著作權法,且發現電腦下載版權音樂,檢察官認定涉嫌犯罪,「應即」開始偵查。至於著作權人是否提出告訴,僅為偵查之後是否起訴的要件,不影響偵查權。

搜索程序有無瑕疪就不同觀點,重點在於搜索有無特定對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廿八條規定,搜索票應記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根據這項規定,檢警搜索前應事先蒐證,查明那個被告、在那個處所、有何犯罪嫌疑、要查扣那些物證。檢察官親自搜索固然不需搜索票,但事前的查證工作不可少,如果僅知成大勝利第一宿舍有學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沒有特定被告,也不知道住那個寢室,進去就是「亂槍打鳥」整棟搜索,不但不合「不要式搜索」的要件,也不符比例原則。

如果檢方的搜索程序確有瑕疪,當天搜索查扣的電腦等證據將不會被採用,除非檢警另外又查到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學生違反著作權法,否則法官極可能就以證據不足判學生無罪。學生們在抒發情緒之餘,應從法律層面謀求對策,才是解決之道。